分水合同碑位于宁乡市巷子口镇,年代为清,类别为石窟寺及石刻。为长沙市文物保护单位。该碑位于巷子口镇黄鹤村爱石组,嵌刻于一块高7米、宽6米的巨大岩石内。石碑为花岗岩质地,呈长方形,高95厘米、宽60厘米。碑文阴刻竖行楷书:“水合同碑,嘉庆十八年五月廿日,太阳冲姚家冲……永杜争端,如有刁梗背棂盗放者,罚钱四串文归公……咸丰七年五月吉日,众姓公立”等字样,共392字。文物专家据碑文所载内容分析:清嘉庆年间,当地太阳冲、姚家冲等村民为争夺水资源频发争斗。两村经友好协商,决定在水源处修建分水槽,将水源一分为二,以解决用水争端问题。该合约明文规定了水源的分配情况,对合约签订后因水资源分配再起争端以及发生盗用水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碑立于清咸丰七年(1857),应为当地长期遵照执行的地方性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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